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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货物申报系统功能调整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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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5-12-11 来源: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

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,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将于12月15日对“单一窗口”货物申报系统部分功能进行调整,具体内容如下:
       一、“货物申报”系统下“进口货物申报-进口公自用物品申报”入口关闭,相关功能调整至“口岸执法申报-物品通关-公自用物品”系统办理。
       1、“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”为“1-常驻人员自用车辆”的进口业务,调整至“公自用物品-旅客进出境物品-常驻人员进境车辆”模块办理。
       2、“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”为“2-定居旅客自用车辆”的进口业务下线。
       3、“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”为“3-常驻机构公用物品”的进口业务,调整至“公自用物品-常驻机构-常驻机构公用物品”模块办理。
       4、“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”为“4-常驻机构公用车辆”的进口业务,调整至“公自用物品-常驻机构-常驻机构公用车辆”模块办理。
       二、“货物申报”系统下“出口整合申报-出口公自用物品申报”入口关闭,相关功能调整至“口岸执法申报-物品通关-公自用物品”系统办理。
       1、“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”为“1-常驻人员自用车辆”的出口业务,调整至“公自用物品-旅客进出境物品-非居民自用物品”模块办理。
       2、“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”为“2-定居旅客自用车辆”的出口业务下线。
       3、“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”为“3-常驻机构公用物品”的出口业务,调整至“公自用物品-常驻机构-常驻机构公用物品”模块办理。
       4、“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”为“4-常驻机构公用车辆”的出口业务,调整至“公自用物品-常驻机构-常驻机构公用车辆”模块办理。
       三、涉及公自用物品的报关单,请先至“公自用物品”系统完成相应类型的单据申报,再至“货物申报”系统下“进口货物申报-进口报关单申报”或“出口整合申报-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”办理报关手续,“公自用物品”的“申报单号”填写至报关单“关联报关号”栏目。
       四、公自用物品相关操作流程:详见
《公自用物品》操作手册
       请开展上述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,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可向现场海关、12360热线或95198技术热线咨询。
       特此通知。

 

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

2025年12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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